• 职场资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全国客服热线:010-63563457
首页 > 职场资讯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  
  • 2008-12-8
  • 您是第 394 位阅读者
  • 页面文字: [小] [中] [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重新核定劳动合同鉴证每份收费三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一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不收鉴证费。新规定发出后,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执行,但也有少数地方没有执行。主要问题一是仍按原标准,每份收费5元;二是对同一合同一式三份的,每份收费三元,共收九元;三是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多收费。这些做法已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劳动部门的声誉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鉴证费,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意义,严格收费标准。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未经地方财政、物价部门行文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和职工有权按国家规定交纳。

  三、凡属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的,一经查出,超标准收取部分一律上交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管理,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工作常抓不懈。今后,劳动部要对劳动合同鉴证费的收取、保管、使用进行检查,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来源:PrintHR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工作机会 | 意见投诉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2003 - 2009 www.job-b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客服电话:010-63563457
  • 电子信箱:job-bj@163.com 《人才中介经营许可证》:沪浦人社3101150044号
  • job-bj所有信息未经job-bj书面同意,严禁复制! 经营许可证ICP: 苏ICP备09001108号
众浩
上海众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