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声明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指导,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强国建设。”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三、增加第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算法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人工智能培训体系建设。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应用和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下列句子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五、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作如下修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两幕的结果是在许多数据泄露事件中。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功能丧失或者部分功能丧失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由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网络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导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功能丧失等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增加下款作为第二款:“任何人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 1或前款第2款以及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测试或者未通过安全认证、安全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大型网络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的,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将责令停止销售、停止供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相应业务,吊销相应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应营业执照nse 可能会被责令撤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撤销。 ``8.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有关主管机关可以责令:“责令停止相应的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九、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网络安全认证、测试、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公开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信息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主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十、第六十五条改为文章。 67号修改如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处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入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可以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披露或者传输的信息不采取停止传输、删除等纪律措施、留存有关记录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禁止传输的信息不采取传输等纪律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传送、删除,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保留相关记录责令改正、警告、通知或者拒绝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应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万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信息传输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2.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并处罚: (一)发布、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侵犯个人。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存储个人信息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第七十三条增加一:“违反本法规定的,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较轻、较轻或者不处罚款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从轻、较轻或者不处罚款。”十四、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危害安全的组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此类机构、组织和个人采取冻结资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作相应修改,其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并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
- 上一篇:在上海第一个电影区与当地人互动。前往五通皮
- 下一篇:没有了
